票星球隐瞒退票限制致第二张票无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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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 2026年3月9日 投诉对象: 上海票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票星球APP) 事实与经过: 本人于2026年3月9日在“票星球”APP(运营方:上海票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为家人购买了凤凰传奇演唱会的门票两张。因属于两个独立订单,故分两次下单支付。 购票时,APP购买界面仅显著提示“购买后48小时内退票免费,48小时后扣取相应手续费”,并未以任何形式提示存在“同场次退票次数限制”。 现因本人无法于演唱会当日到场,遂在APP内申请退票。 在成功提交第一张订单的退票申请后,当我试图提交第二张订单的退票申请时,系统提示因“一个场次只能退一次订单”的规则,拒绝了我的第二笔退票申请,导致我第二张门票无法退款。 法律依据: 本人认为,该公司的“同一场次仅能退一次”的规定极其不合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未尽到显著提示义务,涉嫌为无效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同场次仅退一次”的限制条款,并未在购票界面有任何显著提示,属于藏在冗长协议中的“暗坑”,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该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该条款本身表述模糊。即便按照票务*台的理解“一个账户只能退一次票”,但在本案中,我的两张票是同时期分别购买,而非“退票成功后再次购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同场次仅退一次”这一具体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期发布的典型案例(如方某与某票务*台案)已作出明确判决: 消费者同时购买多张票,退掉第一张后,*台以“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为由拒绝退第二张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 投诉诉求: 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规定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和隐蔽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恳请监管部门责令上海票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立即为我办理第二张演唱会门票的退票手续,并退还全部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