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银行违规收取担保费抬高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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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标题: 四川新网银行/你我贷违规收取担保服务费,抬高综合融资成本,要求立即退还超收费用1416.80元 投诉正文: 本人在你我贷*台申请借款,实际出资方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笔借款本金为10600元,分12期偿还,每期应还1059.86元。经本人逐期核对账单,除合同利息外,*台/合作方还在每期额外收取担保服务费108.12元,12期合计1297.44元。*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时,应当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关键信息,不得通过费用项目变相抬高借款人融资成本。 本人核算如下:该笔借款12期合同利息合计约820.93元,担保服务费合计1297.44元,融资类费用合计高达2118.37元。而按该笔借款对应时点的1年期LPR 3.0% 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参考线为1年期LPR的4倍,即12%;同等10600元、12期分期借款,在该参考线下合理利息约为701.57元。也就是说,贵方实际收取的融资类费用明显偏高,超出合理范围约1416.80元,其中包括: 担保服务费1297.44元; 超出12%参考线的利息约119.36元。 2025年5月起,1年期LPR已降至3.0%。 本人认为,贵方作为持牌银行及合作放款机构,在互联网贷款中收取担保服务费,却未向借款人以显著、完整、易懂方式充分说明其收费依据、必要性、服务提供方及其是否已计入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已涉嫌违反监管关于互联网助贷信息披露和定价管理的要求。若担保服务费属于取得贷款必须承担的融资成本,就不能游离于贷款成本之外单独包装、变相收费。 本人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一、立即退还全部担保服务费1297.44元; 二、立即退还超出合理融资成本部分的利息119.36元; 三、合计立即退还超收费用1416.80元; 四、书面说明该笔贷款的真实年化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担保服务费的收费依据、服务提供方及法律依据。 本人只接受: 退还1416.80元超收费用,并明确纠正该笔借款综合融资成本。 本人不接受敷衍解释、不接受“担保费不算融资成本”的单方说法、不接受部分退款方案。 如贵方拒不处理,本人将继续向12378、*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属地金融监管部门持续投诉举报,并保留进一步依法维权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