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岛虚假宣传诱导老人交费2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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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在微信视频号上看到的免费瑜伽养生课宣传,然后企业微信号加的好友,先让参加的1元体验营,在这几天过程中客服反复催单逼单又让交2680元的15天的正式营,微信客服夸大其词,说是能祛百病,治疗高血压等等,老年人本着良心学*,在被客服强烈诱导下消费办卡交了2680元了。老人本身就心脏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不可以进行大幅度动作,体验了几天已经明显身体不适!我了解情况后立马联系该*台,该*台又开始反复打电话给我家人骚扰解释挽回不要退款!而且我家人也明确要求全额退款。关于正式营还没有开始上,现在我要求退回15天正式营的268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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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趣岛公司:
关于你司在收到退回礼品后,以“书本拆过塑封”为由意图克扣费用的行为,本人现严正回复如下:
一、你司虚假夸大宣传在先,交易基础已然违法**
你司在销售“28天五脉经络五季养生瑜伽课程”过程中,宣传该课程具有“抗衰老、通五行经络”等功效,属于典型的虚假夸大宣传。该行为已明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正是基于你司上述违法宣传,本人才在误导下作出购买决定。现本人主张全额退款,是基于你司违法在先,交易基础自始存在瑕疵。
二、你司逼单催单,侵犯老人自主选择权
你司客服在销售过程中,针对老年人实施逼单、催单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老人心理弱势,诱导其快速下单。该行为已明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违背公*交易原则。
老人所谓的“购买意愿”,是在你司误导与施压下形成的,并非其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你司以“老人意愿为准”为由拒绝退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再次漠视。
三、在欺诈前提下,你司无权对“礼品”主张任何扣费**
需要特别提醒你司:本次交易的定性,是**你司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在先**。在交易本身因违法而应归于无效的前提下,你司对所谓“礼品”的扣费主张,如同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索求,依法不应支持。
四、你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扣费要求于法无据
你司在赠送礼品环节,从未以显著方式告知“礼品拆封需扣费”的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你司事前不告知、事后强行扣,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不应支持。
五、你司的连续违法行为已构成恶意侵害
从虚假宣传、逼单催单,到拒绝退款、骚扰老人,再到如今试图克扣礼品费,你司的行为已从“经营不规范”升级为“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你司不仅未就其违法行为作出任何补救,反而持续对本人及家人造成新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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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司虚假夸大宣传在先,交易基础已然违法**
你司在销售“28天五脉经络五季养生瑜伽课程”过程中,宣传该课程具有“抗衰老、通五行经络”等功效,属于典型的虚假夸大宣传。该行为已明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正是基于你司上述违法宣传,本人才在误导下作出购买决定。现本人主张全额退款,是基于你司违法在先,交易基础自始存在瑕疵。
二、你司逼单催单,侵犯老人自主选择权
你司客服在销售过程中,针对老年人实施逼单、催单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老人心理弱势,诱导其快速下单。该行为已明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违背公*交易原则。
老人所谓的“购买意愿”,是在你司误导与施压下形成的,并非其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你司以“老人意愿为准”为由拒绝退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再次漠视。
三、在欺诈前提下,你司无权对“礼品”主张任何扣费**
需要特别提醒你司:本次交易的定性,是**你司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在先**。在交易本身因违法而应归于无效的前提下,你司对所谓“礼品”的扣费主张,如同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索求,依法不应支持。
四、你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扣费要求于法无据
你司在赠送礼品环节,从未以显著方式告知“礼品拆封需扣费”的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你司事前不告知、事后强行扣,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不应支持。
五、你司的连续违法行为已构成恶意侵害
从虚假宣传、逼单催单,到拒绝退款、骚扰老人,再到如今试图克扣礼品费,你司的行为已从“经营不规范”升级为“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你司不仅未就其违法行为作出任何补救,反而持续对本人及家人造成新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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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司虚假夸大宣传在先,交易基础已然违法**
你司在销售“28天五脉经络五季养生瑜伽课程”过程中,宣传该课程具有“抗衰老、通五行经络”等功效,属于典型的虚假夸大宣传。该行为已明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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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你司上述违法宣传,本人才在误导下作出购买决定。现本人主张全额退款,是基于你司违法在先,交易基础自始存在瑕疵。
二、你司逼单催单,侵犯老人自主选择权
你司客服在销售过程中,针对老年人实施逼单、催单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老人心理弱势,诱导其快速下单。该行为已明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违背公*交易原则。
老人所谓的“购买意愿”,是在你司误导与施压下形成的,并非其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你司以“老人意愿为准”为由拒绝退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再次漠视。
三、在欺诈前提下,你司无权对“礼品”主张任何扣费**
需要特别提醒你司:本次交易的定性,是**你司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在先**。在交易本身因违法而应归于无效的前提下,你司对所谓“礼品”的扣费主张,如同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索求,依法不应支持。
四、你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扣费要求于法无据
你司在赠送礼品环节,从未以显著方式告知“礼品拆封需扣费”的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你司事前不告知、事后强行扣,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不应支持。
五、你司的连续违法行为已构成恶意侵害
从虚假宣传、逼单催单,到拒绝退款、骚扰老人,再到如今试图克扣礼品费,你司的行为已从“经营不规范”升级为“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你司不仅未就其违法行为作出任何补救,反而持续对本人及家人造成新的侵害。
六、最终诉求与法律警告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再次正式要求你司:
1. 立即停止对我母亲的一切骚扰;
2. 在收到本回复后24小时内,全额退还2680元课程费用至原支付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一分钱;
3. 礼品塑封拆封与否,不影响其完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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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在销售“28天五脉经络五季养生瑜伽课程”过程中,宣传该课程具有“抗衰老、通五行经络”等功效,属于典型的虚假夸大宣传。该行为已明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正是基于你司上述违法宣传,本人才在误导下作出购买决定。现本人主张全额退款,是基于你司违法在先,交易基础自始存在瑕疵。
二、你司逼单催单,侵犯老人自主选择权
你司客服在销售过程中,针对老年人实施逼单、催单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老人心理弱势,诱导其快速下单。该行为已明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违背公*交易原则。
老人所谓的“购买意愿”,是在你司误导与施压下形成的,并非其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你司以“老人意愿为准”为由拒绝退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再次漠视。
三、在欺诈前提下,你司无权对“礼品”主张任何扣费**
需要特别提醒你司:本次交易的定性,是**你司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在先**。在交易本身因违法而应归于无效的前提下,你司对所谓“礼品”的扣费主张,如同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索求,依法不应支持。
四、你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扣费要求于法无据
你司在赠送礼品环节,从未以显著方式告知“礼品拆封需扣费”的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你司事前不告知、事后强行扣,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不应支持。
五、你司的连续违法行为已构成恶意侵害
从虚假宣传、逼单催单,到拒绝退款、骚扰老人,再到如今试图克扣礼品费,你司的行为已从“经营不规范”升级为“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你司不仅未就其违法行为作出任何补救,反而持续对本人及家人造成新的侵害。
六、最终诉求与法律警告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再次正式要求你司:
1. 立即停止对我母亲的一切骚扰;
2. 在收到本回复后24小时内,全额退还2680元课程费用至原支付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一分钱;
3. 礼品塑封拆封与否,不影响其完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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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在销售“28天五脉经络五季养生瑜伽课程”过程中,宣传该课程具有“抗衰老、通五行经络”等功效,属于典型的虚假夸大宣传。该行为已明确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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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你司上述违法宣传,本人才在误导下作出购买决定。现本人主张全额退款,是基于你司违法在先,交易基础自始存在瑕疵。
二、你司逼单催单,侵犯老人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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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欺诈前提下,你司无权对“礼品”主张任何扣费**
需要特别提醒你司:本次交易的定性,是**你司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在先**。在交易本身因违法而应归于无效的前提下,你司对所谓“礼品”的扣费主张,如同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索求,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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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终诉求与法律警告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再次正式要求你司:
1. 立即停止对我母亲的一切骚扰;
2. 在收到本回复后24小时内,全额退还2680元课程费用至原支付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一分钱;
3. 礼品塑封拆封与否,不影响其完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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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欺诈前提下,你司无权对“礼品”主张任何扣费**
需要特别提醒你司:本次交易的定性,是**你司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在先**。在交易本身因违法而应归于无效的前提下,你司对所谓“礼品”的扣费主张,如同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索求,依法不应支持。
四、你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扣费要求于法无据
你司在赠送礼品环节,从未以显著方式告知“礼品拆封需扣费”的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你司事前不告知、事后强行扣,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不应支持。
五、你司的连续违法行为已构成恶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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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正是基于你司上述违法宣传,本人才在误导下作出购买决定。现本人主张全额退款,是基于你司违法在先,交易基础自始存在瑕疵。
二、你司逼单催单,侵犯老人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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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违背公*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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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欺诈前提下,你司无权对“礼品”主张任何扣费**
需要特别提醒你司:本次交易的定性,是**你司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在先**。在交易本身因违法而应归于无效的前提下,你司对所谓“礼品”的扣费主张,如同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索求,依法不应支持。
四、你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扣费要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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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你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扣费要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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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违背公*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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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欺诈前提下,你司无权对“礼品”主张任何扣费**
需要特别提醒你司:本次交易的定性,是**你司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在先**。在交易本身因违法而应归于无效的前提下,你司对所谓“礼品”的扣费主张,如同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索求,依法不应支持。
四、你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扣费要求于法无据
你司在赠送礼品环节,从未以显著方式告知“礼品拆封需扣费”的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你司事前不告知、事后强行扣,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不应支持。
五、你司的连续违法行为已构成恶意侵害
从虚假宣传、逼单催单,到拒绝退款、骚扰老人,再到如今试图克扣礼品费,你司的行为已从“经营不规范”升级为“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你司不仅未就其违法行为作出任何补救,反而持续对本人及家人造成新的侵害。
六、最终诉求与法律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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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收到本回复后24小时内,全额退还2680元课程费用至原支付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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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你司上述违法宣传,本人才在误导下作出购买决定。现本人主张全额退款,是基于你司违法在先,交易基础自始存在瑕疵。
二、你司逼单催单,侵犯老人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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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违背公*交易原则。
老人所谓的“购买意愿”,是在你司误导与施压下形成的,并非其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你司以“老人意愿为准”为由拒绝退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再次漠视。
三、在欺诈前提下,你司无权对“礼品”主张任何扣费**
需要特别提醒你司:本次交易的定性,是**你司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在先**。在交易本身因违法而应归于无效的前提下,你司对所谓“礼品”的扣费主张,如同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索求,依法不应支持。
四、你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扣费要求于法无据
你司在赠送礼品环节,从未以显著方式告知“礼品拆封需扣费”的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你司事前不告知、事后强行扣,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不应支持。
五、你司的连续违法行为已构成恶意侵害
从虚假宣传、逼单催单,到拒绝退款、骚扰老人,再到如今试图克扣礼品费,你司的行为已从“经营不规范”升级为“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你司不仅未就其违法行为作出任何补救,反而持续对本人及家人造成新的侵害。
六、最终诉求与法律警告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再次正式要求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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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收到本回复后24小时内,全额退还2680元课程费用至原支付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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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司虚假夸大宣传在先,交易基础已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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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正是基于你司上述违法宣传,本人才在误导下作出购买决定。现本人主张全额退款,是基于你司违法在先,交易基础自始存在瑕疵。
二、你司逼单催单,侵犯老人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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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违背公*交易原则。
老人所谓的“购买意愿”,是在你司误导与施压下形成的,并非其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你司以“老人意愿为准”为由拒绝退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再次漠视。
三、在欺诈前提下,你司无权对“礼品”主张任何扣费**
需要特别提醒你司:本次交易的定性,是**你司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在先**。在交易本身因违法而应归于无效的前提下,你司对所谓“礼品”的扣费主张,如同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索求,依法不应支持。
四、你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扣费要求于法无据
你司在赠送礼品环节,从未以显著方式告知“礼品拆封需扣费”的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你司事前不告知、事后强行扣,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不应支持。
五、你司的连续违法行为已构成恶意侵害
从虚假宣传、逼单催单,到拒绝退款、骚扰老人,再到如今试图克扣礼品费,你司的行为已从“经营不规范”升级为“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你司不仅未就其违法行为作出任何补救,反而持续对本人及家人造成新的侵害。
六、最终诉求与法律警告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再次正式要求你司:
1. 立即停止对我母亲的一切骚扰;
2. 在收到本回复后24小时内,全额退还2680元课程费用至原支付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一分钱;
3. 礼品塑封拆封与否,不影响其完好价值。
企业完结
处理结果
您好,我们始终充分尊重学员本人的真实意愿与自主选择,且未核查到您反馈情况,后续也会按照学员本人意愿处理售后,感谢理解~
解决方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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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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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兴趣岛公司客服:
您好。
关于我在贵司购买的“28天五脉经络五季养生瑜伽课程”要求全额退款一事,贵司以“未收到投诉”及“一切以老人意愿为准”作为回复,本人对此不予接受。现就贵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本人正式诉求,答复如下:
一、关于贵司“虚假夸大宣传”行为的法律定性
贵司课程宣传中使用的“抗衰老、通五行经络”等功效描述,已明确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该条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贵司宣传的“抗衰老”等功效,属于无法科学验证的虚构效果,直接误导了消费者(尤其是对健康有迫切需求的老年人)的判断,并诱导其作出了购买决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该条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贵司的宣传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二、关于贵司“逼单、催单”行为的法律定性
针对老年人的“逼单、催单”行为,属于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老年人的心理弱势,剥夺其自主选择权,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该条款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贵司通过施加压力、制造稀缺感等方式,干扰了消费者(我母亲)的独立判断,使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作出了购买决定,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该条款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交易的权利。在虚假宣传和逼单压力下完成的交易,违背了公*交易的原则。
三、关于贵司“骚扰母亲”及后续维权
贵司在本人已明确表达异议并要求退款后,仍对家中老人进行骚扰,属于对消费者个人及家庭安宁生活的侵扰,进一步加重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四、关于“以老人意愿为准”的回应
“以老人意愿为准”不能成为贵司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理由如下:
1. 老人的“意愿”是在贵司虚假宣传的误导和逼单催单的压力之下形成的,并非其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
2. 本人作为其子女,有权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贵司不能利用老年人可能存在的维权意识不足或操作不便,而选择性地无视其家属提出的合法诉求。3. 本人花费2680元购买的28天课程,在尚未开始学*的情况下,贵司理应依法依规予以退款。至于1元体验课
见附件
企业跟进
跟进内容
您好,暂未核查到您反馈情况,课程购买及售后均以购课人意愿为准,且相关老师已协助购课人处理,具体请与购课人沟通,若有其他疑问,也可联系兴趣岛人工客服咨询:在微信中搜索【兴趣岛】公众号,点击【服务中心】,再选择【人工客服】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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