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翼星动健身房虚假宣传拒退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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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佛山翼星动健身房尚未开业但已通过网络公众号、传单、微信群等做宣传活动推广,预售健身卡并在销售过程中利用南海体育中心、游泳馆以及政府机构合作等说辞作为宣传背书,同时承诺消费者设立汗蒸房等服务设施。11月开业以来多次因体育中心举办大型活动而暂停营业,严重影响会员正常锻炼且截至目前尚未按约定提供完备健身房设施(如汗蒸房游泳馆等),汗蒸房未建、游泳馆工作人员否认与该健身房存在合作关系故不承认会员身份。本人于2025年10月31日购买了该健身房的会员卡(2年送半年,费用2380元),目前尚未启用也未激活未享受过健身房任何服务,鉴于健身房无法正常提供完备服务并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2026年1月19日向健身房工作人员提出全额退款的合理请求被拒绝并要求扣取30%手续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另外,在我未激活、未使用服务的前提下,“不予退款”条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所禁止的无效格式条款,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以上合同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经营者的责任,违反了公*原则,属无效条款。 我的诉求:要求健身房停止侵权行为,全额退回本人的开卡费用人民币2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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