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商家销售未告知临期面膜,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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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店铺购买的面膜产品,收货时未拆封,2026年3月15日拆封使用时发现产品已于2026年3月9日过期,收货时产品效期已不足两个月,属于临期化妆品。 商家在商品页面、订单、包裹及沟通中均未以任何形式标注、提示该产品为临期或过期产品,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交易权。商家以“仓库不清楚效期、无法保证效期”为由推卸责任,该理由不成立,属于经营管理失职。 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销售过期且未告知临期的化妆品。现请求市监部门依法处理,责令商家换货或补发。不接受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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