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违规超限扣款致8.9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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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超限额发起扣款,直接导致 80000 元资金损失 本人系支付宝实名注册用户,名下尾号 4574 的工商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快捷支付,支付宝在其官方 APP 内明确公示:该银行卡单笔支付限额 50000 元。 2026 年 3 月 15 日 04:18,本人在电信网络敲诈勒索胁迫下,通过支付宝借呗申请的 80000 元贷款放款至上述工行储蓄卡;仅 31 分钟后的 04:49,支付宝主动向银行发起该笔 80000 元的全额扣款指令,直接突破了自身公示的 50000 元单笔支付限额,未履行任何限额校验、涉诈异常交易拦截义务,直接导致该笔资金全额损失。 该笔交易发生在凌晨非正常时段,属于贷款资金快进快出的典型涉诈异常交易,支付宝作为持牌支付机构,完全具备识别和拦截能力,却未采取任何风控措施,存在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 企业账户风控完全失效,导致 9000 元资金被盗转 同期,支付宝对本人名下实名注册的企业账户,未尽法定的身份核验、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完成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对公账户打款等多因子强核验的前提下,允许不法分子篡改账户核心信息,盗转账户内 9000 元资金,风控体系完全失效,造成本人二次资金损失。 事发后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推诿扯皮态度恶劣 事发当日,本人已就该起电信网络敲诈勒索案件向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正式受理并出具《接报案回执》,案件目前正在刑事侦办过程中。 事发后本人多次拨打支付宝官方客服热线 95188 反馈问题、提出赔偿诉求,支付宝却以 “限额与*台无关” 等虚假话术推诿扯皮,拒不承认自身过错,拒不履行任何赔付责任,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 以上两笔交易合计造成本人89000 元本金损失,支付宝的违规操作是导致资金损失的直接、根本原因。 投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交易类型等,设置并严格执行交易限额,对超出限额的交易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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