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奥虚假承诺高定秀活动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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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年3月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迪奥国金店消费,支付购物款人民币68500元,所购商品暂存于被告处,原告未实际提货。 2. 被告销售人员于2026年3月8日当天,通过聊天方式向原告明确承诺:原告消费达到相应金额,即可参加被告举办的2026年3月18日迪奥高定秀及苏州两日活动。 3. 为诱导原告增加消费,被告先后两次变更活动参与门槛:最初要求原告消费满20万元,还需补13万即可得到名额。后于2026年3月15日告知原告,只需选购一只珍稀皮包包或消费其他货品满10万元即可获得活动资格。原告按被告要求选定商品、愿意补足消费金额,已完全符合被告承诺的活动参与条件。 4. 被告在原告满足条件后无故反悔,其门店陈经理在与原告沟通时,故意谎称2026年3月8日门店尚未接到该活动通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活动参与承诺,该虚假陈述行为已被原告录音固定。 5. 原告持有2026年3月8日与被告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可直接证明被告在消费当日已明确告知并承诺该活动,陈经理的虚假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被告系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欺*消费者。 6. 同期、同店其他符合被告活动条件的消费者均已正常参加活动,且其收到的参加条件,并没有消费20万,而是直接收到购买6万3或以上的珍惜皮包袋即可参加。仅原告被被告区别对待、拒绝准入,被告以虚假承诺诱导原告大额消费,消费达标后又通过管理人员虚假陈述单方违约,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消保委投诉di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