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保险拖延意外险理赔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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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157CG25***********57 · PI157CP25***********37 投诉事由: 本人父母2月03日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事故发生后,我向众安保险申请意外险医疗费用理赔,已提交完整材料(事故认定书、医疗发票、病历、费用清单等)。 但众安保险以“涉及第三方责任,需先向第三方索赔”/“需提供法院调解书”为由,拖延理赔至今,未完成核定,也未给出明确赔付方案。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人身险理赔不以第三方责任认定为前提,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或拖延。 2.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众安保险已超期未处理,属于违规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冯跃顺诉光大永明案)明确: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赔偿后,仍有权向保险人主张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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