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拒退舞台剧门票违反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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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025年3月11日9时在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自营购买舞台剧门票,因个人原因发现无法过去,立刻3月11日9时23分在猫眼自营客服申请购票48小时内申请退款,我在购买当下并说明退票理由。客服不予受理,拒绝退款。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台 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1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