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瓶装水现塑料异物,拒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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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24日20:28,在辽宁省盖州市阳光新城*价超市购买农夫山泉瓶装水(条形码:69*********40)。饮用时发现瓶内存在塑料片异物,已完整保留实物、异物照片、购买凭证、通话记录等全部证据。 联系农夫山泉官方客服95077维权,对方以“必须未开封才能处理”为借口,拒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履行退一赔十、最低赔偿1000元的法定义务,属于无理推诿、漠视食品安全。 本人诉求: 1. 退还货款; 2. 依法支付赔偿金1000元; 3. 企业书面致歉并说明异物来源; 4. 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整改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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