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君华时代教育拒退文职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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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02月18日向贵司支付军队文职培训费共计4180元,因第一年未能成功报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费条件,现依据《民法典》第56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正式要求解除培训协议并全额退还4180元。 贵司提出仅退还729元,剩余部分以所谓手续费、运营成本、*台费扣除,属于典型霸王条款、显失公*、无效格式条款,依法不成立。运营成本、*台成本是贵司自身经营成本,无权转嫁给未享受任何培训服务、未成功报名的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