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快递货物损坏且赔偿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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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14收到快递,发现外包装简陋,仅用蛇皮袋包裹,且把我的行李袋压缩至原来的1/2大小,打开快递便发现西装袖子及衬衣遭到损坏,当即联系了中通客服协商赔偿问题,期间按中通快递要求提供收据及付款证明,西装价值3680元,经专业鉴定修补费为1230元,经过多次协商中通快递只肯赔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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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3月27日回复:我司核实针对客户诉求,我司为其处理,客户不认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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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以‘收据未单独注明西装外套和衬衫价格’为由否认价值,既不符合交易*惯,也违反法律规定: 1. 票据本身已证明交易事实:我提供的收据(NO.0003878)明确记载了‘服装定制’服务、商家公章、交易金额3160元,且‘货号及规格’栏手写‘衬衫’,说明交易标的为‘定制西装+衬衫’的配套商品。 2. 贵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贵司损坏我定制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西装,却以‘收据未拆分价格’推脱,属于逃避赔偿责任。 三、补充证据 1. 商家定价参考:商家官网/门店有其他定制套餐价(如“西装+衬衫定制3680元”),截图佐证。 即使无分项价,仍可主张“整套价值” 定制商品(尤其是婚礼用衣)属于“非标品”,市场价格由商家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收据是双方认可的交易对价凭证。即使未拆分西装和衬衫的价格,也可主张整套定制西装的市场价值为3860 元(《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交易*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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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及法律权益保留说明 “我邮寄的并非普通衣物,而是为本人婚礼量身定制、具有唯一性的结婚西装。这不仅是一件衣物,更是承载我重大人生时刻情感寄托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其精神价值应受法律保护。贵司的损坏/丢失行为,已对我造成了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精神损害。”本人保留追责贵司对我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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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意见 其一快递暂行条例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保价快件应依照民事法律确定赔偿责任。而《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赔偿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我的收据和付款记录正是证明‘交付时货物市场价格’的最直接证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 其二“无效证明”谬论 “你们声称收据和付款记录不能作为价值证明,这既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损失赔偿的举证规则,也违背了司法实践。在法院判决中,完整的交易流水和收据是认定实际损失的核心依据。如果你们认为我的证明无效,请明确告知法律依据,否则这属于单方面无理拒赔。” 其三 “快递单上‘未保价只赔运费几倍’的条款属于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你们必须证明已尽到显著提示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我无效。现在快件在你们运输环节丢失,属于重大过失,你们无权引用限额条款。请立即按我提供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我暂保留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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