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台先维修后报价、价格欺诈及信息泄露致人身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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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先维修后报价,价格欺诈,*台拒不履行整改承诺,维修完成后师傅才添加微信,通过微信人身威胁事实。本人于2026年2月28日通过啄木鸟*台电工维修服务。师傅上门后,全程未告知收费标准,维修完成后才索要费用共计[360]元。事后核对*台公示价,明显高于*台公示价1.师傅维修价格明显高于*台公示价,且维修前未告知,师傅行为属于“未真是全面的向消费者提供价格信息”,构成误导消费者。2. *台拒不履行整改承诺根据啄木鸟*台2025年3月15日发布的整改承诺书:“所有维修订单必须在维修前提供标准报价单,用户确认后方可施工”; “新下订单如存在‘先维修后报价’、‘收费金额与报价金额不一致’等情况,核实属实后承诺24小时内全额退款”;“举报违规行为,核实属实即奖励1000元/次”。本人已通过*台提交完整证据(含报价截图、付款凭证),但*台仅愿退款100元敷衍了事,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投诉。该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公开承诺,涉嫌欺诈。3. 信息泄露导致人身威胁!维修师傅维修后添加本人微信,我投诉到*台够后,师傅即刻知晓是我投诉,并发送威胁信息,扬言“到我家来”(详见附件截图)。微信添加时间为2026.2.28,9:25,而维修完成时间为2026.2.28,9:25,并且在我投诉后的2026年3月2日,立即发微信恐吓威胁,说明师傅添加我联系方式,本身就存在恐吓威胁得意思。4.*台未尽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投诉人信息泄露并遭受人身威胁,师傅威胁是*台管理失职的后果。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台未履行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给被投诉方;消费者因维权行为遭受人身安全威胁,*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依据】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未事先报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价格信息。本案中师傅未事先报价,维修后索要高额费用,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三,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算;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