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高端厨电专卖店退一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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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2026年1月20日,原告因生活消费需求通过京东商城搜索到被告一经营的店铺“方太(FOTILE)纳举专卖店”(现店名:高端厨电专卖店),该店铺内有在销售方太油烟机,符合原告使用需求,型号:CXW-358-T1,价格:4199元人民币。查阅该店铺名称,商品详情页相关商标、标识及图片等宣传素材,均显示是方太品牌。查阅该店铺在京东商城的证照信息,同样显示:京东网店经营相关资质已通过!此店铺经*台审核为官方授权店铺,*台定期监管,为您保驾护航,您可放心购买。2026年1月22日下单咨询中,被告一再次以方太官方为理由索要原告个人资料,提供后才能安排发货。 基于前期查阅结果和下单时被告一以方太官方为理由提出要求的信任,原告于2026年1月22日,在被告一店铺下单购买方太油烟机一台,型号:CXW-358-T1,优惠后价格:3697.88元人民币,最晚发货时间:2026年1月27日,收货地址:河南省*舆县。 下单后,被告一以各种借口拖延、私自单方毁约、提交虚假理由,恶意不按约定发货。京东*台介入后处理结果为:被告一无故未发货,原告的投诉成立。 经过京东调解,商家同意尽快发货,但是发货只是一个信封,不是实际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