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虚假宣传婺剧演出信息且霸王条款拒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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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猫眼*台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下单,*台通过格式条款“不予退款”,要求取消订单、全额退款。 本人于3月26日通过猫眼*台预订5月22日河北艺术中心婺剧三打白骨精演出票两张。在购票页面以该剧获奖出品单位和创演单位均为浙江婺剧艺术研究院 (浙江婺剧团)作为主要宣传卖点,误导消费。而实际表演者为“兰溪分院”,仅在最不起眼的最最末尾地方用小字进行了说明,构成虚假宣传。且演出者为整场演出的最核心关键因素,*台未尽到说明提示义务。 同时“不予退票”属于*台方显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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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960元
投诉编号:
101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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