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回收同一手机预估价差异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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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月18日在京东商城app买了一台iPhone 17 Pro Max手机,用了以旧换新服务。回收*台为爱回收。旧手机是一台iPhone 11 Pro Max手机,然后用我的京东账号预估价显示为767元。然后我特意用我朋友的京东账号去预估了一个价格,同样的选项,显示为909元回收。当天我就找了他们客服。因为我买的17手机用了国补需现场激活,所以不能重新退货重新购买。验机报告显示0差异,说明他认可我的选项。相同时间相同手机相同选项,给出不一样的预估价,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我在2月18日就找了客服。表达了我账号预估为767、朋友账号预估为909、甚至客服按照我的选项去预估是867。这里就存在三个不一样的预估价格了。验机报告为0差异。说明他认可我的选项,也就是说我们这三个人同时回收的话,相同的手机会有767、867、909三个回收价格但我的偏偏是最低的767。这就存在虚假宣传、阴阳菜单的情况,侵犯了我的公*交易权。我要求补齐差价,按法律规定该赔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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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一、基本事实 2026年2月18日,本人在京东*台参与以旧换新服务,旧设备为iPhone 11 Pro Max,回收合作方为爱回收。 在同一时间、同一设备型号、同一成色及功能选项条件下: 1. 本人账号预估回收价为767元 2. 朋友账号相同选项预估价为909元 3. 客服按相同选项测算为867元 且最终验机报告显示“0差异”,即*台确认设备实际情况与填写信息完全一致。 二、法律问题认定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台未事先告知“不同账号对应不同报价规则”,属于关键信息未披露。 (二)侵犯公*交易权(第10条) 消费者享有公*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交易条件。 在相同交易条件下出现显著价格差异(767/867/909),且无合理说明,已导致交易条件实质不公*。 (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第20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台未说明报价差异规则,客观上已对消费者形成误导。 (四)关于欺诈的法律评价(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本案中,在“验机结果0差异”的前提下仍存在明显报价差异,且未提前披露定价规则,该行为已具有误导性并影响消费者决策,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三、关于*台可能抗辩的回应 如*台主张“动态定价或算法差异”,亦应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差别定价结果直接呈现给消费者,不应由消费者承担不利后果。 四、投诉请求 1. 补足回收差价142元 2. 支付惩罚性赔偿500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3. 对差别定价规则作出明确说明并整改信息披露机制 五、后续措施 如问题仍未合理解决,本人将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相关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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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4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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