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旅行虚构航班取消构成欺诈

网友保保_JeaGt9S4

处理中

本人于2026年3月22日,在美团*台(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购买长龙航空GJ8721/GJ8722西安咸阳↔吉隆坡往返国际机票,订单号:210289********016,乘机人为本人(成人)及1名儿童,实际支付往返机票总价款5122元(含*台服务费、税费等全部费用),航司出具的正式行程单编号:NO.210289********016,票号:89*********77、89*********78。 2026年3月26日,美团合作OTA供应商「航路机票预订部」向我发送官方邮件通知,明确告知:我购买的2026年3月26日22:20起飞的GJ8721航班已取消;2026年3月26日(去程航班计划起飞时间22:20)当日13:24,美团*台在订单页标注去程GJ8721「航班取消」,并以此为由,向本人全额退还了5122元机票款(有微信支付退款凭证为证)。本人基于*台的官方书面通知及订单状态,误以为去程航班已取消,被迫放弃了本次出行计划,取消了后续所有行程安排。 但经飞常准等第三方权威航班数据*台核实,长龙航空GJ8721(2026年3月26日西安→吉隆坡)航班实际正常执行:实际起飞时间22:35,实际到达时间03:53,飞行时长5小时18分钟,全程正常起降,仅存在15分钟的轻微延误,不存在任何取消情况 美团*台及其供应商、长龙航空虚构去程航班取消的事实,故意误导消费者放弃出行,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明确的消费欺诈: 1. 虚构事实、误导消费:*台明知去程航班正常执飞,仍通过邮件、订单页双重渠道标注「航班取消」并以此为由退款,主观恶意明确,完全符合欺诈的法律要件; 2. *台先行赔付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美团作为网络交易*台,对*台内经营者及合作供应商的欺诈行为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无权以「航司责任/供应商责任」推诿; 3. 惩罚性赔偿法定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三)明确投诉诉求 1. 惩罚性赔偿:按本人实际支付的往返机票总价款5122元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3****2232. 实际损失赔偿:全额赔偿本人因本次欺诈行为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企业跟进
跟进内容
您好,已收到您的反馈。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跟进内容
您的投诉已成功转至企业处理,后续会由企业与您对接,【消费保】会实时关注您的投诉进展,您可通过消费保官方服务号关注投诉处理进展。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消费保】正在联系该企业,若企业暂未响应,*台将会持续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联系企业,您可通过消费保官方服务号关注投诉处理进展。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