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旅行霸王条款拒绝退款
我于2025年11月10日在美团*台购买四川航空“优享中国”权益卡(订单号:5008****4824),激活后购买1/30 成都天府-北京首都; 2/1北京首都-成都天府的两张机票。2025年12月20日,与美团客服沟通后(客服表示先退机票,才能退权益卡),我于2025年12月20日申请两张机票退款(已收取40元/张的退票手续费)。随后申请退款,贵*台以‘一经激活不可退款’拒绝。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该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且权益卡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除外商品。要求全额退款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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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改问题、未履行合同、霸王条款
处理中
美团机票拒退差价642元
美团机票拒退差价 642元价差无合理解决方案
本人在美团购买 12月29日17:40芜宣飞哈尔滨GJ8710经济舱机票2张,订单号78725122020035165773683,实付1720元。
购票后短时间内,该航班同舱位价格跌至1018元,差价642元。我联系美团在线客服、浙江长龙航空客服,明确表示绝不退票、不影响次日出行,仅申请退差或等价补偿,却被双方推诿拒绝。
美团作为销售*台,未尽到协调义务;航司对票价波动的后续处理方案缺失。现诉求:美团与长龙航空给出合理解释,退还642元差价,保障正常权益!
@美团 @浙江长龙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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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处理不当 /不处理、未履行合同、价格问题
处理中
美团旅行出票错误要求全额退款
我在2026年1月3日晚上购买的机票,买过后发现我购买的是华夏的机票,美团*台给我出的山东航空公司的票,严重出票错误,我现在希望全额退票。票号:324-63****7773,买的是1月5日15.55分从西安咸阳机场出发到福州的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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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改问题、伪造合同、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美团擅自出上铺票不退款
美团*票明确标注5张下铺,美团不和消费者沟通,擅自做主出了上铺!消费者家有孩子老人,实在用不了上铺,不给退款,让消费者自行承担退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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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处理不当 /不处理、退改问题、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美团旅行虚假宣传致*票失败索赔
本人于2026年1月2日13:54,在美团APP购买高铁票时,被其使用“便捷购票”服务吸引,页面宣传“随时出票”并且表明10元的服务费,*购14:03发车的C2375次列车票,最终*票失败,导致后续行程全乱并且产生经济损失;美团正在发车前仅9分钟、铁路售票已经基本截止的极端情况下,其核心问题在于:1、宣传与实际严重不符:使用“随时出票”的绝对承诺进行诱导,但此时购票在技术上已经几乎不可能成功,该宣传构成“虚假宣传”;2、风险告知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及时其辩称有弹窗提示,但提示仅为泛泛的“建议检查行程”未明确揭示“此时出票率几乎为0”的核心风险,在具有明确承诺的付费服务旁边,这种模糊提示完全无法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而且对于*票失败绝口不提,这让消费者无疑为*台已经评估风险并且仍可以提供服务,这实质是规避责任的无效告知,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严重侵犯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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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默认购买增值服务、虚假宣传
处理中
美团旅行预订遭欺诈诱导取消订单
在2025年12月31日15:27,本人通过美团*台支付156.95元预订了该酒店“特价大小双床房”,计划于2025年12月34日入住。然而,支付完成后,*台并未即时确认订单,仅告知最晚确认时间为次日8点。尽管本人多次联系*台客服催促确认订单状态,却始终得到“正在处理”的模糊回应。 当日16:06,一陌生私人号码致电本人,以“商家无房”为由,试图诱导本人取消订单。鉴于出行需求紧迫,且*台未提供任何替代方案,本人无奈之下只得取消订单。令人惊讶的是,仅仅15分钟后,即16:21,同一*台、同一酒店、同款房型再次上架,价格却飙升至261元,涨幅高达66.3%。 当晚18:30,美团*台仅以15元的小额补偿草率回应,既未对商家的欺诈行为给出合理解释,也未解决本人因此增加的住宿成本问题。这种处理方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涉事商家虚构“无房”事实,诱导取消订单后立即提价获利,此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美团*台未履行订单审核、投诉处理及监管职责,放任商家侵权行为,并以小额补偿应付消费者诉求,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商家故意隐瞒房源真实情况,虚构“无房”理由诱导取消订单,随即提价获利,构成典型欺诈,应退还订单价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本人支付价款后,订单合同即成立,商家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本人承担更高的住宿成本,应赔偿直接差价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指出,美团作为*台经营者,未履行订单审核、及时处理投诉的义务,对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合同在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我在支付成功并产生订单号时,已与美团*台达成合约,*台或商家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支付成功后,因商户原因取消订单,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而非正常的失败风险。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投诉请求:要求美团*台先行负责,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即退还本人全额支付的156.9元,并额外赔偿三倍房费73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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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价格问题、虚假宣传
处理中
美团旅行不可抗力退款被扣费
我于2025.12.30在美团下单洛阳市中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老君山一日游,订单编号5008 0173 2067 6772 706,12.31本人从老君山官网通告上得知景区限流,且官方信息显示高速封路,于2025.12.31 20:15申请退款,因超过规定的无损退款时间(2025.12.31.18:00)被扣费一半。这是申请退款实属是天气不可抗力因素的无奈之举,现申述退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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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改问题、未履行合同、霸王条款
已完结
美团旅行擅自退票致无法登机
2025年11月11日我在美团下单了2张2025年12月26日大连飞往桂林的机票!2025年12月23日退了其中的一张!另一张正常!本人26日下午四点到机场办理值机时说没有购票信息!我想柜台出示了我的订单信息,柜台查询了3遍都未找到我的名字!我通过客服联系,他们说我的信息没有异常未产生退费情况可以登机!但我再三说明无法登机,她们去确认!我在机场一直做等他们的回复,期间我也在美团和去哪网看机票,27日没有直达机票只有28日才有!我期间给美团打电话她们客服一直在说不确定是谁操作退的票,原因还需调查核实!因出行耽误导致行程无法继续,只能把回程机票和酒店全部退掉!美团今天来电确认了是她们私自给我退的机票,根据消费者权益我要求她们对我进行一赔三和回程机票手续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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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处理不当 /不处理、退改问题、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美团旅行退票扣费不合理且客服推诿
本人于2025年12月3日 22:13分在美团上购买伊犁-乌鲁木齐的机票,购票完成后收到姥爷去世的消息,十分钟后也就22:23分进行了退票,结果十分钟内扣了730块钱,票总价879退了149,多次联系航空公司说明情况,刚开始航空公司因我在美团上购票为借口,踢皮球不给解决,后面找了美团客服,航空公司又告诉我需要我姥爷的*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亡证明我第二天就给他们提供了,但老爷所住的社区工作人员告知我,亲属关系证明在我们新疆是开不了的(不知道别的地方能不能开),然后把工作证和电话号码让我拍了个照,说要是航空公司非要那个证明可以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可以口头证明,但是纸质版的他们也没有办法开,我给航空公司提供以上证明照片以后,第二天航空公司给我说他们财务不认这个,难道纸质版和口头证明有什么区别吗?还是航空公司纯为了难为我们老百姓才这么规定的,我都提供了负责人的电话,难道他也证明不了我和我姥爷的关系吗?难道工作人员做出的证明他们也不认吗?现在美团航空公司都不给解决这个问题,我已经事发24小时内联系美团并说明情况了,当时这个钱还在美团的账上,但他们还是把这个钱打给航空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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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美团旅游团购无法使用且拒退款
2025年12月24日,本人在美团旅游→旅游度假板块,消费701元购买了“周五不加价丨扬子江希尔顿欢朋酒店+瘦西湖温泉+早餐”团购套餐1份,并向上架该套餐的商家: 江苏壕荟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了个人信息,预订于2025年12月26日使用该套餐,后出现套餐无法使用,不予退款,美团客服不作为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我的诉求是退一赔三
详细经过
12月26日15:00左右,本人到达 扬州扬子江希尔顿欢朋酒店,提供了个人姓名以及电子身份证后,被酒店前台人员告知:江苏壕荟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为第三方违规代理,其在美团的团购套餐为违规上架,酒店未与任何旅游社达成合作,因以上原因,无法根据团购套餐内容为本人办理入住
本人第一时间通过美团电联 江苏壕荟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核实情况,说明酒店未办理入住原因后,却遭到该公司人员单方面直接挂断电话,沟通无果,无奈致电美团售后申请全额退款,美团售后客服在经过单方面与旅游公司核实后,以 酒店已为本人预留房间 为由,不予做任何退款
长时间调节致今,美团售后客服依旧以 ①酒店当晚已为本人预留房间,②套餐内瘦西湖温泉项目已被使用 为由,拒绝全额退款,只给予200元美团充值卡进行补偿
投诉对象:美团旅游
①本人第一时间电联美团售后,申请团购套餐退款时,美团售后客服在未将问题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单方面偏袒旅游公司毫无证据的说辞,拒绝退款,并且不停重复相同的官方话术敷衍消费者,企图拖延时间至第二天,便以酒店当晚已为消费者预留房间为由,拒绝为消费者解决任何售后问题,态度极其恶劣
③本人之前也有多名消费者被该家公司的线上旅游套餐坑害,即到相应的酒店或者名宿被告知无法办理入住,并且不予退款,美团旅游板块致今,依然上架着该旅游公司的违规团购套餐,应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投诉证据:
①扬子江希尔顿欢朋酒店 当天并未为本人预留房间(有跟该酒店的通话录音证据)
②本人的瘦西湖温泉门票为另外付费购买,并未使用该团购套餐内的温泉门票(有温泉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据 ,和本人另外购买温泉票的证据)
本人诉求为退一赔三: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②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③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是最低赔偿标准。
投诉问题
客服处理不当 /不处理、未履行合同、霸王条款
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