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物流非法扣押本人合法物品
网友保保_FLH74Sdg
本人2026年3月24日,因交易需求需寄出本人个人所有的物品旧款手机,共五件,第三方(收件人)自行下单京东快递上门取件,对应快递单号:JDX05********99。该快递运输服务合同由第三方与京东物流签署,快递面单上的寄件人、收件人联系电话,均为第三方自行填写的其本人手机号,本人并非该运输合同的签约当事人。 后续因本人发现第三方存在诈*嫌疑,立即向京东*台申请截回该快件,京东*台受理并完成快件截回,该快件已于2026年3月28日到达本人属地的京东驿站。 截至投诉当日,本人已向京东官方客服提供完整的物品所有权证明、交易聊天记录、对方涉嫌诈*的相关证据,京东客服已正式核实并认可本人是该快件内物品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但京东*台及下属驿站,仍无任何正当法律依据,仅以“寄件人与收件人手机尾号为对方所有、本人与第三方未协商好运费纠纷”为由,非法扣押本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拒不向本人交付快件,期间本人多次沟通协商,京东客服均无理拒绝,反而推诿要求本人与涉嫌诈*的第三方自行协商,无任何合理解决方案。 本人郑重说明: 1. 案涉运输合同的签约双方为第三方与京东*台,根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运费支付义务应由合同签约方第三方承担,本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运费支付义务,京东*台无权将其与第三方的合同纠纷,转嫁为对本人财产权的侵害 ; 2. 本人是案涉物品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依法对物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京东及驿站仅为快件的运输、临时保管方,无任何执法权,无权以任何第三方纠纷、内部信息登记问题为由,非法扣押消费者的个人合法财产、拒不履行快件交付义务 ; 3. 快递面单手机号均为第三方自行填写,本人对此无任何过错,手机号仅为取件方式之一,并非认定物品所有权的唯一依据,京东已核实本人所有权归属,无权以此为由拒不交付快件。 被投诉方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属于非法扣押消费者个人合法财产、拒不履行法定快件交付义务、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单位提起投诉,请求予以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