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隐瞒黄金克重诱导消费且拒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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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4月4日于周大生专柜购买足金戒指,售价2880元。销售过程销售员未曾提到克重,未曾告知消费者真实克重,均以诱导消费为主。明明标签有克重的情况下,全程未给我们看克重详情。我以18k金的项链和耳钉在门店以旧换新兑换为2625元,开具收据单上未显示克重,售货员在已知克重的情况下,全程隐瞒诱导消费,导致我们在全程不知情的情况下以2880元/1.17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2.未主动开具发票,只给了质保单,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3.发现问题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消费者可以7天内退货。推出退货也是合法合理。售货员再与我协商过程中还反驳说,在消费时未要求称量克重,推卸责任。店长与售货员均拒绝我的退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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