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京西大悦城店一口价金戒信息不实、售后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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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我在北京京西大悦城周大生门店购买一枚一口价金戒指,支付3208元,商品条码为M11*****41。该商家存在以下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目前诉求为退货退款: 一、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仅以“一口价黄金不按克重走”作为主要说明口径,但未充分、明确说明商品克重、圈口等影响交易决定的重要信息。购买时,商家未向我明确告知戒指克重,也未让我确认圈口;价签存在折叠遮挡情形,质保单仅载明商品编号和价格,未载明克重和圈口。对黄金戒指而言,克重、规格、计价方式均属于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的重要参考内容,经营者即使采用一口价销售,也仍应真实、全面、清晰说明。 二、商家在消费者已对尺寸提出疑问、且明显缺乏相关购买经验的情况下,仍未尽到充分说明义务,涉嫌误导、诱导交易。购买前我明确表达需要11号圈口,试戴时曾提出“是不是有点大了”,店员回复“都是这样”,但未进一步提示我核对内圈钢印或确认具体圈口。当时系我方第一次购买金戒指,商家在现场交流中已足以知悉消费者对该类商品认知有限、对尺寸存在疑问,却仍未采用通俗易懂方式充分说明商品重要信息,涉嫌以销售话术误导、诱导消费者作出交易决定。 三、商家就售后处理方案前后表述反复变更,涉嫌就售后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说明。购买当晚我即与商家协商退款。投诉后的第二天,商家提出“有9号圈口”的说法;其后又表示可免费更换9号圈口并安排定制,3月21日称已上报公司定制,3月28日13:42通知我到店处理;但我当晚到店后,商家又称该款最小只有10号,无法提供此前所称的9号圈口。就同一售后事项,商家多次变更说法,存在作出售后说明和承诺后又反复变更的情形;其行为是否进一步构成欺诈,请贵局依法核查认定。经营者对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的承诺,应当向消费者履行。 四、2026年3月28日我到店协商更换9号圈口失败后,回家查看原戒指内圈钢印,才发现实际标注为12号,与我购买时所表达和理解的11号圈口不一致。另,商家质保单上印有“不退不换”说明。该类通过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的格式性免责内容,不能当然排除消费者在商品信息披露不足、商品规格与约定不一致、售后承诺未履行等情形下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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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试戴过程中曾对戒指大小提出质疑,认为圈口较大。商家声称都是这样,并进行很多说理。实则圈口根本不是当时商定的圈口大小,通过此种话术进行诱导、误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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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声称现场有复称产品金重,实则是无稽之谈,该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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