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店售假货且拒赔,涉嫌欺诈
网友保保_wH9MF4se
维权主张书 2026/04/08 21:16:28 通过“微信小店”*台购买 收款方:闫浩浩 联系方式:136****2181 致 松滋市东郡商贸行:我是订单号37***************68的消费者,支付69.77元购买“先生驾到蓬松水”。收货后发现商品仅外形相似,品牌、材质、功能、金额均不符,系仿冒假货。(对比图图1) 一、 欺诈事实与核心证据 商家辩称“仓库发错货”,但经核实,贵店根本不售卖发给我的这件商品(图2)。既然无货可售,何来错货可发?谎言不攻自破,坐实主观欺诈。微信小店以“未发现虚假宣传”驳回举报(图3),但不能豁免实质欺诈责任。此外,商家在协商中对本人进行言语侮辱(图4),进一步印证主观恶意 二、 法律定性与深度剖析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及第十六条,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属于欺诈行为。贵方利用外形仿冒、店铺无售等事实,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欺诈。 三、 维权诉求 履行“假一赔十”承诺(图5)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 1. 退还购物款:69.77元; 2. 支付十倍赔偿金:697.70元; 合计支付:767.47元。 如若拒绝履行承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须“退一赔三”,不足五百按五百计。要求: 1. 退还购物款:69.77元; 2. 支付三倍赔偿金(按法定最低500元计):500元; 合计支付:569.77元 法律是消费者的后盾。贵方店铺无售却称发错的逻辑漏洞、假一赔十的承诺、以及辱骂行为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