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金行诱导老年人购高价黄金未告知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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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肖津(家属肖荣华,老年人)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在桂阳县人民金行金店购买黄金饰品一件,支付金额20484 元。 购买过程中,店员未主动、清晰告知黄金实际克重,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克重、纯度、计价方式,仅以 “一口价”“工艺好”“保值” 等话术诱导老年人购买,属于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并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人发现问题后去金店与商家协调过程中,商家拒绝称重,拒绝更换克重黄金,之后本人在其他金店称重只有10.08克(包含小钻)。 本人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商家未如实告知商品真实克重、计价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交易权),商品价格畸高、计量不透明,显失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商家未尽真实、全面告知义务,存在误导销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商家以欺诈、隐瞒方式使老年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购买。 现正式提出诉求: 要求全额退货退款; 如商家存在故意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