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业务员误导销售致本金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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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11月在西充县向泰康人寿业务员李嫔投保了保单号为42****13的《泰康全能保B款两全保险》及附加险,年交保费3400元,缴费期10年,现已交满10年,累计缴费34000元。 投保时,业务员李嫔明确承诺交满10年即可全额退还本金,我母亲基于对业务员专业身份的信任才投保。但交满10年后,我发现合同条款与承诺严重不符: 1. 合同约定生存保险金需至被保险人70周岁保障期满时才能领取,并非交满10年即可返还; 2. 若现在退保,仅能获得现金价值18080元,远低于已交保费,直接亏损15920元。 业务员的行为属于《保险法》第116条禁止的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导致我对合同核心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违背了我的真实投保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