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拒退演唱会门票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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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在猫眼*台购买了“SMTR's 'Reply High School' Fan Meeting Tour - Gra duation Trip in MACAU”的演唱会门票,实际花费899元,主办方是TME live,目前一直联系不上他们这个主办方,诉求是:因为时间冲突,为达到演出24小时以内之前,也不影响他们继续销售为前提,要求退款,而猫眼*台强制不予退款的要求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商家“一概消费不得退票”的规定,属于不合理地排除消费者退票的权利,限制了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交易的权利,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公*的交易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交易权。
投诉进度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本人于2026年4月24日通过猫眼*台购买了一场演唱会门票,票价为 899 元,订单号:27*******64。因购票时时间紧急,且购票界面显示的时间设置与本人原本预订的计划时间不一致,存在明显出入,未尽到真实、准确、显著的告知义务,导致我在仓促情况下买错了演出场次。本人消费意图明确,并非恶意*票倒卖。
发现问题后,本人立即联系猫眼*台客服申请退款。客服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断然拒绝了我的合理诉求。由于本人的误购属于操作失误,且演出时间尚未来临,完全不影响票务的二次销售,猫眼*台拒绝退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本投诉中猫眼以“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款,正是在不合理地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
2. 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台单方规定“不退不换”没有法律依据。
3.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4.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的第九条,要求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本人因购票界面信息与实际时间不一致导致买错场次,且演出时间尚未来临、完全不影响二次销售,猫眼拒不建立合理的退票机制,已直接违反上述**要求。
综合上诉法律法规及事实,本人现要求:
1. 退还本人购票全款 899元;
2. 请监管部门依法对猫眼*台设置无效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查处;
3. 责令猫眼*台完善退票机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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