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销售误导致全额退保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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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本人于2018年5月9日,通过泰康人 寿保险公司中山支公司业务员 林凤英(代理人代码:03****38) 购买泰康人寿“鑫福年金”保险,已按合同支付保 费120010元, 合同号/投保单号为44****16。投 保及沟通过程 1.2018年5月业务员林凤英以“泰康鑫福 年金保险收益”“稳赚“比银行理财 高’是储蓄理财等表述进行宣传,隐瞒产品实际收益与退保损失风险。 2.本人明确表示关注资金流动性与收 益,销售未如实说明“年金险收益浮动、只说收益浮 动差别不大,不用在意。并未说明后期退保损失 大”等关键信息,合同中有退保费用,中间说明六年后退保费用为零,当时问过说六年后退保没有费用,还能拿分红和利息。存在误导性宣传。并误导配合公司电话回访。 3.投保时未充分讲解合同条款,销售未就免责、退保、收益计算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说明。现诉求:1.认定销 售行为构成误导,按《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全额退保,退还已交保费1200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2.撤销保单 3.要求书面说明处理进度与结果。多次和泰康保险沟通,泰康保险拒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