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民银行违规跨区放贷及强制搭售担保
网友保保_7dba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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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3月2日通过全民钱包借款*台向江西裕民银行借款18400元。办理贷款过程中,全民钱包借款*台,江西裕民银行和中旺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捆绑合作,未充分披露费用,未向本人提供或显著标明本人是否愿意签署担保贷款的选项,隐形强制要求勾选其担保服务,(此款项并未给本人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否则无法完成审批放款,属于典型的强制搭售金融服务行为,变相高利贷。此笔贷款分12期,等额本息,每期还1848.41元(其中担保费每期还108.52元),现已还完,总共还了22180.92元,除掉本金外,多还了3780.92元,年化利率已经超出*规定上限。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保监会相关通知,地方法人银行(如江西裕民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江西裕民银行没有跨区域放款资格,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仅限于江西省内,若通过第三方*台向外地客户放款(本人江苏省徐州市),江西裕民银行属于违规行为。根据*监管总局助贷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作为放贷主题,对助贷全流程所有环节都要承担主题责任,不能把风控,收费这些核心环节甩给第三方。(不管是担保公司收的费,还是助贷*台收的费,只要跟这笔贷款绑定的,银行都得管,如果这些费用违规,银行不能说“和我无关”,得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人强烈要求江西裕民银行全额退还违规收费378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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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补充内容:我昨天收到江西裕民银行发给我的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 1.从中发现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6.2%,加上每期担保费后,你的真实年化利率高达约36%,远超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LPR的4倍,2025年1年期LPR为3.1%,4倍为12.4%)。- 超出12.4%的部分(约23.6%),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利息,我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超标费用。 2. 担保费未在合同中明示,违反金融监管“透明化”要求 - 我的《个人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了6.2%的利息,未提及任何担保费、服务费;- 实际收取担保费的主体是中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而你签署的《委托保证合同》主体是中融信融资担保(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主体与收费主体不一致,且你从未与中旺担保签署任何协议,该收费无合同依据。 3. 银行与第三方机构违规合作,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江西裕民银行作为贷款发放方,未向你披露中旺担保作为合作增信机构,也未将担保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违反了*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助贷业务的“名单制管理”和“融资成本透明化”要求。- 银行通过拆分主体、隐性收费的方式,变相抬高实际利率,属于监管重点打击的违规行为。 4. 担保费收取无实质服务支撑,涉嫌“只收费不服务” - 我从未逾期,也从未触发任何代偿情形,担保公司仅收取费用,未提供任何实质担保服务,其收费行为本身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属于不当得利。 5.向江西裕民银行投诉,要求其承担管理失职责任,协助你追回违规担保费,并退还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一共378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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