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顺花*台违规收取会员费及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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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百顺花*台申请两笔个人消费贷款,已全部还清,具体如下: 第一笔 · 借款金额:5000元 · 放款时间:2024年9月4日 · 资金方:东营银行 · 违规扣款:中凯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会员费”名义扣除 1145元(仅前三期扣除) 第二笔 · 借款金额:5000元 · 放款时间:2024年12月25日 · 资金方:廊坊银行 · 违规扣款:中凯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会员费”名义扣除 1126.5元(仅前三期扣除) 两笔借款合计: · 违规会员费:2271.5元 · 实际年化利率远超年化24%法定上限 · 按年化24%重新计算,本人已多还约 4000元 ---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670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年化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禁止捆绑销售、变相收取砍头息 --- 【我的诉求】 要求百顺花*台及中凯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 1. 退还违规收取的会员费 2271.5元 2. 退还超额利息(超出年化24%部分)约 1700元 3. 合计退款 约4000元 贵司若7日内不予全额退款,本人将直接通过互联网法院起诉(连带资方一起起诉)。届时除要求退款外,还将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费。这是最后一次协商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