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洋保险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投保
网友保保_Pre7PVMj
保险合同编号:05***********76。本人岳母许忠杰为投保人,在2010年为其女儿吴丹女(被投保人)购买一份保险,险种为:1、金瑞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4190元/每年,2、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920元/每年,保险已按合同交清十年保费,保险终期为终身止,当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承诺在被投保人结婚后可领取一部份分红金,结果在投保人领取分红时被保险公司告知领取分红及合同终止,并且只可领29000元。在2010年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已57岁属于弱势群体,并且在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一栏中,为当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自行书写,被保人根本不清楚合同的风险或各项条款,属于被保险公司人员诱导,欺诈购买。根据《民法典》第148,149,151条规定,利用老年人缺乏判断能力,签订明显不公*合同,可撤销合同,全额退保。《保险法》第17,116,127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涉嫌诱导,欺诈,虚假宣传,隐瞒重要条款,投保人可解除合同,全额退保。与保险公司协商多次,保险公司依然找诸多借口推诿,告知只能退保,退保金额为34000元,不满意让投保人去走诉讼渠道。投保人得知被保险公司诱导,欺诈购买,身体已抱恙,天天吃降压药,后续如因此事身体出现变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法违规在先,找借口推诿责任,规避监管在后,恳请金融监管局介入核查督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