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色舞蹈拒退因伤病未上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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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请求: 要求被投诉方立即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剩余课时计算:总课时62节,已消耗24.5节,剩余37.5节。 退费金额计算:总费用21000元 ÷ 62节 × 37.5节 ≈ 12701.6元(具体金额以机构实际核算为准,但拒绝不合理的违约金扣除)。 事实与经过: 报名情况: 本人叶洪于2024年12月在单色舞蹈武昌中南馆报名“成人私教一对一”课程,共计62节,缴纳学费21000元(缴费日期:2024年12月5日,卡号:C872310)。对接顾问为“单单老师”。 上课及扣费情况: 课程于2024年12月9日开始。根据机构2025年1月1日的核对信息,当时已消耗3.5小时。后续本人持续上课,截至目前,本人确认已使用24.5节课,剩余37.5节课未使用。 突发健康问题: 2025年8月,本人因膝盖剧痛前往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就诊。经磁共振(MR)检查,确诊为“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变性、损伤(II°)”、“左膝髌上囊少许积液”等多种膝关节损伤。医嘱明确建议需结合临床治疗,本人身体状况已完全无法支持继续进行舞蹈训练。 沟通与拒退: 2025年7月22日及8月12日,本人已在微信群中告知老师膝盖疼痛需要休息。 2025年9月10日,本人明确告知Vicky老师医生建议动手术,膝盖疼痛厉害,无法继续上课,并提出退费诉求。 被投诉方在明知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费,强行要求本人自行在闲鱼等*台转卡。 投诉理由与法律依据: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本人因膝关节严重损伤(有正规医院诊断报告为证),导致身体条件不再允许进行舞蹈运动,这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本人显失公*,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霸王条款无效: 机构要求“必须自行转卡,否则不退费”属于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此类条款无效。转卡往往伴随着低价转让的损失,且由于本人身体原因急需止损,机构不应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预付卡退费规定: 根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关于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退费,仅可扣除已消费金额及合理的违约金(如有约定且合理),不得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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