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台内咨询公司拒退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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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马欣瑞,于2026年5月11日晚上,通过企业微信与广州穗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6MABN0DRN3N)签订《情感协助服务合同》,购买26天情感咨询服务,当日通过对方指定账户支付服务费人民币6800元,合同明确标注费用不含税。 付款后,本人经过考虑,于2026年5月13日早上正式向对方提出无理由退款,此时服务仅启动2天,未实质使用、未产生重大消耗,且在预付式消费7天冷静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人未实际享用服务,完全符合7日无理由退还预付款的法定条件,有权要求全额退还6800元预付款本金 。 对方收到退款申请后,拒不配合退款,反复推诿扯皮,并依据合同条款要求:扣除服务费30%违约金 + 扣除1000元方案费,仅同意退还少量剩余费用。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系经营者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案涉条款单方面排除消费者法定退款权利、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对申请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被申请人存在收款后延迟开票(5月11日收款、5月13日才开票)、合同明确约定费用不含税却实际开具发票等违规情形,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经营行为不规范。本人已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向12315、12345、12366税务热线实名举报。 在本人依法依规提出退款、多次合理沟通后,被申请人长期拒不回应、恶意拖延、拒不退款,已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及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的,经营者应当依法退还。本人请求依法裁决解除案涉服务合同,被申请人全额退还服务费6800元,以维护法律尊严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