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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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诉人:金凡锁业 投诉对象:杨*(保险公司在职人员) 对方作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违反原保监会2013年第3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从业人员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其他机构、个人的商业信誉”。 其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故意捏造、散布关于本人的虚假信息,恶意诋毁本人声誉,已构成对本人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的侵害,同时违反保险从业人员执业禁止性规定,恳请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