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电商商家虚假发货且*台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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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5月17日在快手*台的东味轩店铺购买油小卤鸡爪,商家虚假发货,填写他人物流单号,被发现后修改假单号且一直无物流信息。 商家于18日进行填写单号,23日查询快递显示21日已签收,但是并未收到,联系快递回复此收件人为他人,于是联系商家回复已经发货,并没有正面回复,此时再去查看物流信息,发现物流单号已被修改,新单号物流显示一直揽收状态。为虚假发货,联系*台官方客服决定等待发货,一直没有物流信息,再次联系并没有得到解释,26日*台回复可退款。 投诉诉求:要求按商品价款三倍赔偿并归还订单使用7元红包。要求*台履行监管责任,协调处理赔付;依法查处商家虚假发货行为。 快手*台拒绝履行赔付承诺,存在包庇商家行为,并长时间不处理,至消费者权益受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电子商务法》第38条:*台明知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