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购车遭强制搭售保险及欺诈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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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茜月 被告:深圳市新恒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为生活消费购车,前往被告门店选购比亚迪PLUS3代顶配带激光雷达车型,双方敲定车价161900元,被告销售人员吴凤娇,翟增赫,主动提供专属车架号,明确该台车辆单独预留、专供原告提车。 被告刻意拒绝签订书面购车合同,设置交易前置条件:明确声称不在被告店内购买保险就不卖车辆,以拒售车辆要挟强制捆绑店内车险,违背原告真实意愿搭售保险,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严禁强制搭售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随后不断催促原告先行全额付清购车款、保险、购置税。 原告在被告捆绑胁迫、虚假留车承诺的误导下,误以为案涉车架车辆确定可交付,当本人全部购车款项人民币161900元、保险人民币6156元、购置税人民币7031。款项缴清后,被告突然谎称约定车架车辆PDI检测不合格无法交付,单方面强制要求原告更换非原定车架、非全新在库车辆。并且造假为非全新在库车辆重新贴原厂膜,贴膜完全不整齐,多气泡,本人多次询问是否不是刚到的全新车辆,两位销售仍旧坚决欺*本人说此车辆是刚到的全新车辆,属于欺诈和诱导置换。原告本人明确拒绝换车、坚持提取预留车辆,被告不但不能交出原车,且仅同意退还本金,和保险还有缴税金额,拒绝构成赔付人民币5000欺诈性损失赔偿、利息及全部合理损失。 本人支付的车辆全款人民币161900元,开出来的发票却是人民币158900元,此汽车销售公司声称此后厂家会发放置换补贴3000元,之后公司收到厂家补贴再退还给本人。却是实际本人暂时并没有收到收到此款项,不符合我所缴付的车辆全款金额发票。 因此,销售两次造假和错误诱导欺诈本人购买车辆催缴车辆全款,买保险,购置税。又要求本人置换非新车,拒赔偿本人损失。本人现主张退一赔三,和所有费用的损失。 被告主观存在消费欺诈故意: 1. 虚构锁定特定车架新车可交付的事实,以专属车架号锁定车辆*取原告全款; ​2. 以“不买保险不卖车”胁迫捆绑销售保险,利用信息优势强制搭售,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 ​3. 收款后借PDI不合格恶意违约、拒不交付约定车辆,逼迫原告被动换车,事前留车、事后变卦属于故意虚构履约条件、误导原告付款,符合《民法典》欺诈认定要件:故意虚假告知→原告陷入错误认识→据此付款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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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026年6月3号,当我要求深圳市新恒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提供我购买的车辆PDI检测报告给我时,大概十分钟左右,该公司立刻把裸车金额在未经与我协商的情况下退回我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且要求我配合他们进行为我退保退税流程。并不为我的一切损失,和他们欺诈诱导消费者购买车辆做出任何赔偿责任,也不赔偿违约金额。我已经明确的拒绝此公司的单方面自行退裸车金额是行为,现在我要求此公司交出我购买的车辆PDI检测报告和合理的解释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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