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购车遭强制搭售保险及欺诈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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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茜月 被告:深圳市新恒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为生活消费购车,前往被告门店选购比亚迪PLUS3代顶配带激光雷达车型,双方敲定车价161900元,被告销售人员吴凤娇,翟增赫,主动提供专属车架号,明确该台车辆单独预留、专供原告提车。 被告刻意拒绝签订书面购车合同,设置交易前置条件:明确声称不在被告店内购买保险就不卖车辆,以拒售车辆要挟强制捆绑店内车险,违背原告真实意愿搭售保险,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严禁强制搭售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随后不断催促原告先行全额付清购车款、保险、购置税。 原告在被告捆绑胁迫、虚假留车承诺的误导下,误以为案涉车架车辆确定可交付,当本人全部购车款项人民币161900元、保险人民币6156元、购置税人民币7031。款项缴清后,被告突然谎称约定车架车辆PDI检测不合格无法交付,单方面强制要求原告更换非原定车架、非全新在库车辆。并且造假为非全新在库车辆重新贴原厂膜,贴膜完全不整齐,多气泡,本人多次询问是否不是刚到的全新车辆,两位销售仍旧坚决欺*本人说此车辆是刚到的全新车辆,属于欺诈和诱导置换。原告本人明确拒绝换车、坚持提取预留车辆,被告不但不能交出原车,且仅同意退还本金,和保险还有缴税金额,拒绝构成赔付人民币5000欺诈性损失赔偿、利息及全部合理损失。 本人支付的车辆全款人民币161900元,开出来的发票却是人民币158900元,此汽车销售公司声称此后厂家会发放置换补贴3000元,之后公司收到厂家补贴再退还给本人。却是实际本人暂时并没有收到收到此款项,不符合我所缴付的车辆全款金额发票。 因此,销售两次造假和错误诱导欺诈本人购买车辆催缴车辆全款,买保险,购置税。又要求本人置换非新车,拒赔偿本人损失。本人现主张退一赔三,和所有费用的损失。 被告主观存在消费欺诈故意: 1. 虚构锁定特定车架新车可交付的事实,以专属车架号锁定车辆*取原告全款; 2. 以“不买保险不卖车”胁迫捆绑销售保险,利用信息优势强制搭售,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 3. 收款后借PDI不合格恶意违约、拒不交付约定车辆,逼迫原告被动换车,事前留车、事后变卦属于故意虚构履约条件、误导原告付款,符合《民法典》欺诈认定要件:故意虚假告知→原告陷入错误认识→据此付款购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