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情一往婚介公司诱导签约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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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5日17时,上海至情一往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以不实婚恋信息诱导本人前往其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海中心F座9楼的门店。到店后,在所谓“相亲小隔间”内,销售红娘对本人持续三个多小时进行精神施压和洗脑,反复催促先扫码付款59,980元,刻意回避合同内容,待付款完成后才出示合同文本。 合同内容与红娘此前口头承诺严重不一致,存在明显“阴阳合同”情形,条款均为严重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签约过程中,对方过度承诺“包结婚”“100%成功”等明显虚假宣传,构成严重误导。 2026年3月16日(签约次日,处于法定冷静期内),本人即明确提出终止服务并申请退款。此时,本人未向*台提交完整个人资料,该公司亦未完成任何学历、婚姻状况、HIV等关键资料核验工作,本人未接受任何实质性婚介服务。 对方最初口头同意退款,但此后持续拖延,未履行其承诺的“7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商过程中,对方提出极不合理的退款方案,强制扣除20%费用及3000元所谓“信息核验费”(实际未发生),并要求最长分期120个工作日退款。多次协商无果,甚至公然表示“就是不给你退款”,态度恶劣。 截至目前,本人未接受该公司任何实质婚介服务。该公司疑似存在多个“套壳”婚介主体,非正常合规经营,其门店展示的营业证照为复印件,未出示合法有效原件,经营资质存疑。已有多名消费者遭遇相同模式:高额收费、服务严重缩水、退款极其困难,涉案金额巨大。 该公司并非独立经营主体,而是同一犯罪团伙下属壳公司之一,频繁更名换壳继续实施婚介诈*,幕后实际控制人为赵*斌。 涉及关联壳公司包括: 上海:禧堂、禧合,芊芊爱、仟仟爱缘、恋屿、至情一往、觅爱一笙 北京:挚爱一生、良辰、伊人伊恋、不见不散、余生有约 深圳:伊恋云、牵爱缘 沈阳:初见、你的先生 大连:不见不散、你的先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预付式消费未按约履行应全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