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德菲力鑫悦健身拒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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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配偶2026年5月30日与深圳古德菲力鑫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东华园综合楼1层,联系方式:0755-26****55。双方签署电子合同服务项目为24节筋膜刀私教课,一共10800元,截至目前没有预约、没有上过任意一节合同内的筋膜刀付费课程,付费课包完全未启用。(附件证明) 2、5月31日配偶约线下体验的1节拳击课,不属于合同约定付费课时,赠课和合同内筋膜刀课是两个独立服务,不能把赠送课程算作使用了合同付费服务。(附件线下上课记录) 3、该公司合同白纸黑字约定7天冷静期无理由退款,配偶5月30日付款、31日提出退款,6月2日线下与门店再次沟通申请退款,在法定和约定期限内,符合全额退款条件。门店以上过一节赠送拳击课为由扣除总金额30%手续费,没有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30%扣费属于不合理霸王格式条款,依法无效。(附件电子合同7天无理由退款条款和违约扣除30%条款内容) 4. 商家收取全款至今,未主动开具发票,同时商家私教教练主动承认为降低价钱,拿筋膜刀合同置换拳击课包的形式,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真实交易内容与备案合同不符,涉嫌税目混乱,偷税漏税。 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一)、预付消费7天无理由退费(最高法司法解释,2025.5.1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消费者付款7日内可主张全额退还预付款本金;例外仅限:订立合同时领取过【合同同款服务】 。合同标的=筋膜课,已上=赠送拳击课(品类不一致、无偿赠品),不在例外情形,依法必须全额10800元退款 (二)、30%扣费格式条款无效(消保法+民法典) 1.《民法典》496:商家预先拟定的退费高额扣费格式条款,未显著加粗提示、未向我方释明,该条款不对消费者生效 ;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不合理扣费,30%手续费远超合理损失,属于法定无效霸王条款 。 (三)《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商家收取款项法定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优惠、阴阳合同、私改品名均不能作为拒开票理由;拒不开票可由税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内罚款 。 诉求:要求私教课包10800元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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