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德菲力拒不履行7天冷静期承诺,要求全额退款
网友保保_OZOtpDSR
一、基本事实 本人于2026年5月22日晚在该店办理健身卡(实付11386元)及私教卡(10000元),共计21386元。次日发现销售承诺与合同严重不符,当即提出全额退款。经理何某称“已激活,退款需30%违约金”;经理刘某承认“七天无理由退款”承诺及“销售人员文化程度不高,表述不准确”,但以门店无权处理为由推诿至总部,总部周末无人上班,门店再无跟进。 二、申诉理由 理由一:合同明确赋予7天冷静期退费权,商家不得剥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合同第1条第2.1款明确约定:“自支付全款之日起,乙方享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内有权无理由退费。”本人5月22日付款,5月23日提出退款,完全处于冷静期内。但商家通过以下方式变相剥夺该权利: 一是短信诱导放弃冷静期。销售人员“阿坤”发短信催促回复“确认”,短信暗藏“自愿接受无7天无理由”,系将放弃权利条款隐藏于常规操作中,未作显著提示。二是在本人不知情时*先“激活”。合同第1条第2.2款约定“冷静期届满会员卡自动激活”,商家却以“录入人脸”为由提前激活,恶意规避冷静期制度。根据《民法典》第497条,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理由二:销售承诺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欺诈 销售经理口头承诺“分期支付,缴半年后可停止扣费,剩余不用交,月均244元”,但合同第6.2款实际规定提前解约需扣除已使用时长费用加剩余金额30%违约金,系“零成本退出”与“高额罚金”的根本差异。其承诺“一对一健身管家”制定训练计划、省私教钱,实际仅做后勤提醒,核心服务虚假。 录音证据证实:门店经理刘某承认有“七天无理由”*,表示“提交总部即可处理”;并明确表示“销售文化水*有限”“不太懂合同机制”“未明确提及退卡”。商家承认销售人员表述不全、不准,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要求的显著提示义务。 理由三:商家以“总部周末不上班”为由拖延处理 本人在冷静期内提出退款,门店推诿、总部失联,维权无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经营者应及时处理消费者合理诉求,不得故意拖延。 三、维权诉求 一是请求协调商家全额退还健身卡费用11386元及私教课程费用10000元,共计21386元;二是请求协调商家立即解除《会员服务协议》及私教课程服务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