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书店铺虚假宣传未兑现正式offer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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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本人在小红书*台通过“小红书店铺Louis说职场”购买求职陪跑服务,支付金额1299元,收款方为Louis说职场的店,商店营业执照写明经营者未:卢昱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6MADRKHWT1C,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城南街道小石城花园六区2幢703室,联系电话:138****2564。订单号为P780918*********751,服务内容包括职业定位、简历辅导、面试指导、薪资谈判、背调支持及入职指导等。
在购买前及沟通过程中,商家多次强调服务目标为帮助用户获得“正式offer”,并以此作为核心服务承诺。本人与商家确认后完成下单。
服务履行期间,商家提供了职业定位、简历修改及面试辅导服务,但薪资谈判、背调支持及入职指导等内容未形成完整或实质性服务。2026年3月,本人获得一份实*岗位机会并签署实*协议,但该岗位仅为实*性质,未形成正式劳动关系或正式录用结果(该实*岗位中虽提及“后续可能转正”,但该约定属于实*附带条件,并不等同于正式录用结果,亦未形成正式劳动关系或正式offer),与商家所承诺的“正式offer”存在明显差异。
在此之后,本人于2026年6月与商家及*台沟通,提出服务未达成核心承诺并申请退款,但商家及*台均以“获得offer即视为服务完成”为由拒绝退款。本人认为该认定标准与售前承诺不一致,且双方对“服务完成标准”存在重大争议。
本人提供的材料包括:付款记录、订单信息、商品详情页截图、售前及售后沟通记录、服务过程记录及实*协议等,均可证明双方存在服务争议及履约标准不一致情况。
诉求:希望*台核实本次服务是否达到售前承诺的“正式offer”标准,并基于服务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未完成承诺部分所对应金额,支持部分或合理退款处理,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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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补充说明:
针对本案争议,本人补充以下事实,请*台结合新提交的实*协议重新核查:
一、本人实际获得的是实*岗位,而非正式录用结果
本人已提交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实*协议。协议显示,本人获得的是实*岗位,领取实*补贴,并非正式员工待遇,也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在与商家沟通过程中,本人曾明确说明:
* 未签订三方协议;
* 岗位为日薪150元实*;
* 是否转正需根据后续表现决定;
* 本人对转正结果并无保障。
商家对此亦明确使用“实*offer”“转正机会”“是否抵扣试用期”等表述进行分析,说明商家知晓该岗位属于实*转正路径,而非已经确定的正式录用结果。
二、商家后续履约行为与“服务已完成”说法存在明显矛盾
*台及商家现主张,本人在获得该实*机会后服务已经完成。
但实际情况是:
2026年3月2日本人入职该实*岗位后,商家并未告知服务结束;
2026年3月27日,本人仍有其他面试机会,商家继续提供面试相关建议;
2026年4月11日,本人明确表示准备离职时,商家亦未告知服务已经完成,而是继续与本人讨论后续职业选择;
离职后,商家仍建议本人继续关注和投递校招岗位,并表示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
若商家认为本人于获得实*机会时已经完成服务目标,则上述持续进行的求职辅导、面试建议及校招投递建议难以解释。
三、服务完成时间及完成标准从未向本人明确告知
在整个服务过程中,商家从未向本人明确告知:
* 服务于何时完成;
* 服务于何时终止;
* 获得何种结果视为完成服务;
* 实*转正机会是否等同于宣传中的正式offer。
本人始终认为服务仍处于履行过程中。
直到本人申请退款后,商家及*台才以“已获得offer”“服务已完成”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因此,本案核心争议并非本人是否离职,而在于:
1. 实*转正机会是否能够直接等同于正式offer;
2. 商家是否明确告知过服务完成标准;
3. 商家后续持续提供求职辅导的行为为何与“服务已完成”的说法不一致。
恳请*台结合本人新提交的实*协议及上述事实,对服务目标、服务完成标准及服务终止时间重新进行核查。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本人进一步补充说明如下:
本人实际获得的是实*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署《实*协议》。该协议明确为实*性质,用于在校生实*安排,内容包括实*补贴标准及实*期间管理约定,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也未载明正式录用或正式就业关系。
同时,本人理解中的“应届生校招正式offer”,通常指企业通过校招流程向毕业生发出的正式录用通知,该类offer一般具有明确的正式岗位性质、劳动关系确认、薪资待遇及入职安排,是毕业后正式就业的录用结果。
而本案所涉实*协议属于实*阶段安排,仅为在校实*机会,并不等同于校招正式offer,也不构成正式录用结果。即使实*中提及“后续可能转正”,该内容亦属于附条件说明,需另行考核与确认,并未在协议中体现为确定性录用承诺。
因此,本人所获得结果与商家在服务前多次强调的“正式offer目标”存在实质性差异,双方对“offer”的定义与服务完成标准存在明显不一致。
现请求*台在核查时,结合协议性质与校招正式录用标准,对服务是否达成承诺结果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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