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未履行回访义务及风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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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由 本人名下持有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一年期以上长期人身保险保单(保单号:27****68),投保经办人为本人亲属。投保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就保单现金价值、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资金损失、分红收益的不确定性等核心风险内容进行充分说明。本人后续向保险公司申请查阅本保单的回访录音及相关档案材料,保险公司表示无法提供。经多次申请协商,保险公司均未予以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处理告知文书,对保险监管相关制度的表述存在偏差,本人不予认同。现依法提交投诉材料,恳请监管部门核查相关业务合规情况,并协助协调处理保单纠纷。 事件经过 一、投保情况 涉案保单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投保经办人为本人亲属。在投保沟通阶段,销售人员未就保单现金价值、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资金损失、分红收益浮动等关键内容进行通俗说明。本人基于亲属关系完成投保签字,签字时未充分了解合同对应的相关风险。 二、查阅保单档案情况 本人在了解退保可能产生资金损失后,向保险公司售后工作人员申请调取本保单的电话回访记录、书面回访台账等档案材料。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本保单无回访音频,书面存档资料无法向本人提供查阅。 三、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文书情况 针对本人诉求,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出具了书面处理结论告知书,本人认为文书内容存在以下情况: (1)文书将投保现场双录与售后电话回访两项监管要求合并描述。根据现行监管要求,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均需完成独立售后回访并保存相关档案;投保双录与电话回访为两套不同的管理要求,不能互相替代。本保单无相关回访存档材料。 (2)文书提及保险法无缺少回访记录即可退费的相关条文,但未完整说明保险公司对风险条款的告知义务与举证相关要求。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需举证已向投保人完整告知合同风险内容,回访档案是重要佐证材料。 (3)文书仅依据本人投保签字及经办人为亲属两点,认定本人完全知晓合同全部风险。签字仅代表收到保单纸质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已充分知晓退保相关风险的依据。同时,亲友经办投保属于特定业务场景,相关风险告知的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文书提及电子回执资料齐全。电子回执仅用于确认收取保单,不能替代售后回访流程。本人申请调取回访相关档案,保险公司无相关存档资料和录音可供提供。 (5)文书以本人按期缴纳两期保费为由,认定本人认可全部合同风险。按期缴费不能等同于投保时已知悉全部风险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