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未落实跨*台实名拦截致重复购票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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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6月30日17:17用同一身份证,在大麦、抖音购买同一场演出票。抖音未按照文旅部、公安部〔2023〕96号文件第八条要求,落实实名核验、跨*台数据拦截、重复购票弹窗提醒,直接造成本人重复下单,该订单为无效废票。 我下单后立刻申请退票,订单全程未出票、未使用、未核销,座位空置不影响二次销售,*台无任何实际损失。但抖音一*切扣除200元退票手续费,扣费无依据;且扣费规则下单前未醒目提示,属于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已多次拨打抖音官方热线95152沟通协商该重复订单退费扣费问题,但*台工作人员消极敷衍、相互推诿扯皮,刻意拖沓处理进度,一味将责任全部归于消费者,拒不正视自身票务系统未执行*跨*台拦截规定的漏洞,全程不作为、不担当,漠视消费者合理诉求,未积极履行问题处置义务,服务态度消极缺位。 最后,本人本次退票不是个人原因弃票,纯属抖音*台系统漏洞导致的无效重复订单。 根据文旅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2023】96号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大型演出必须实行一证一票,购票*台必须做好实名校验、跨*台数据拦截、重复下单弹窗预警,从源头杜绝同一身份证重复购票。 但抖音*台没有落实实名拦截校验、跨*台数据不通,导致我同一身份证误生成第二张重复订单。按照演出实名制入场规则,一张身份证只能进场一次,第二张票根本无法使用、无法核销、完全是废单,不属于我个人自愿退票、放弃行程。 并且,*台的退票扣费规则没有在主页面设置相应跨*台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键扣费、退改规则必须前主页大字提醒,隐藏小字、不主动告知全部不合规,属于不合理退费门槛。 依据法律规定: 《民法典》496、497条:所有隐藏、未醒目提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2、《消保法》第26条:商家不能用页面须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系统漏洞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本次重复下单是*台技术失职造成,不该让消费者承担损失,该扣费条款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3、《消保法》第53条:演出门票属于预付款消费,我没有享受任何服务、没有核销,*台必须全额退款,只能收取真实产生的合理成本,不能凭空收取高额固定手续费。 类似“一经售出不退不换、固定扣费”这类条款,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次事件究其责任在于*台未落实*实名拦截*、系统存在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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