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小说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且未尽提示义务
网友保保_ltMgBS3b
我于2025年5月间与番茄小说签订《合作协议》,番茄小说*台在签约过程中未以加粗,弹窗,单独确认的方式提示等重大利害条款,导致本人在不知情,未理解的情况下签署协议,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两项核心法定义务。 • 公*确定权利义务: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加粗、标红、特殊符号等显著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对于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仅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可能不足以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 对此我提出解约。 合同内容还存在严重的不*等,根据民法典151条,在客观条件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的受害者有权请求人名法院与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我只是签约一部作品,却有许多的义务,且对对方没有对此有任何相应的代价。对此我提出解约。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条款的一方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种显失公*的条款无效 。而合同中有许多责任全部归到了我身上,*台拒绝承担。对此我提出解约。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内有着大量模糊词语,没有严格规定这对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都有着障碍,对此我提出解约。 合约侵犯了我的人身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中仅有财产权被规定了转让,人身权没有被规定可以转让。对此我提出解约 我的作品并没有任何收益,对于双方解除合约没有任何损失,因此我希望番茄能与我协商解约的事情。再有法律依据以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请正视我的要求,不要以无法律规定和正当理由不支持解约的所问非答的话术来搪塞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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