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虚假宣传万能险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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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信息:泰康福泰壹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单号:27****68投保日期:2022年9月30日(首期缴费日)*期本人在整理投诉材料时发现,投保过程中存在以下三项严重违规情形:事项一:以“养老金”名义进行误导宣传,将万能型寿险包装为养老产品在投保推介过程中,泰康人寿销售人员向本人推荐公司保险产品宣称为“养老金补充计划”,强调其养老储蓄功能,从未明确告知该产品实质“为万能型终身寿险”,其结算利率具有部确定性,且与“养老金”概念存在本质差异。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消暑行为中关于: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养老储蓄概念相混淆的相关规定。事项二:保险公司存在系统性违规宣传行为(附三张截图证据)本人于今日获取了泰康人寿内部要去销售人员于2022年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宣传截图(共三张)。截图内容显示,泰康人寿统一组织了将该款保险产品包装为“养老金补充计划”的推广活动,并要去业务员在其社交圈转发。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截图中明确标注“每年存多少可自定义6000元起无上限”,而本人实际投保的主险首期缴费金额恰好规定为6000元(见保单截图)金额的完全吻合进一步证实,该朋友圈宣传物料就是针对本人所购产品的定向推广,绝非泛泛而谈的通用广告。该行为属于公司层面的违规营销策划,进一步证实小树误导并非销售人员个人行为,而是公司授意的。事项三:未履行电话回访告知义务自投保以来,本人未收到泰康人寿任何形式的电话回访。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于万能型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回访并明确告知犹豫期权利,保单现金价值以及退保损失等关键风险。本人曾多次致电泰康人寿官方客服以及长春分公司客服以及本人亲自去泰康分公司线下专柜,要求提供回访录音,但至今已拖延超过两个月,泰康人寿仍未予提供或处理,导致本人至今无法确认是否被充分告知上述风险。违规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泰康人寿将”万能型终身寿险“宣传为”养老金补充计划”,隐瞒了该产品收益不确定,退保有损失等重要事实,构成欺*投保人。违规二: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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