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禾健身退还已交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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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方签订了健身房合约《力禾健身会员协议》(签约地点小白楼街道大沽北路与徐州道交口天津万通中心三层),合同有效期为 个月,开卡日期为2019年 7 月 1 日,并备注赠送 24 个月运动时间(仅限本人使用)总价¥ 2999元。承诺的健身卡有效期加上赠送时间及由于疫情原因健身房给所有人延长的时间,最后结束日期到 2021年12月2日。 原告在未得到任何人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10日到店正常消费时发现健身房自2021年7月8日起关闭不再营业,同时确认原告会籍费等费用共余¥527元可以申请退费。2021年8月 8日被告方工作人员给原告二次确认出卡里总余额¥527元,被告方承诺向原告全款退费,并做了登记。 力禾健身所属公司为“翰达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查发现“翰达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于2021年4月27日注销,故被告“翰达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作为“翰达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且与万通中心签署场地租赁合同方,即设立机构应承担所有相关民事责任,亦为其注销后债权债务关系承接方。被告范方洁,系被告方公司“翰达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翰达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但被告范方洁是其唯一出资人,即100%个人独资的股东应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运营或债务情况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2021年7月8日至今,被告方并未按承诺向原告退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仍以种种理由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