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膏医森公司在缔约履行合约中发现有吹嘘、虚构行为,质量与服务完全不符,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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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4月与贵州膏医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膏医森公司)达成了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但在缔约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本人发现该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膏医森公司前期对其提供的代运营服务进行吹嘘、虚构收益前景与服务质量诱导本人与其签约,并先后向其缴纳费用近三万元。后本人发现膏医森公司严重夸大服务成效和经营收益,实际的服务质量与宣传完全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本人在发现后多次与其进行沟通,膏药医森公司拒不对此情况作出合理而明确的解释、拒不退费,给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一、膏医森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严重夸大服务成效和经营收益,诱导本人与其签订合同,与向本人推销时前后说法不一,实际情况与宣传完全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另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在本人要求合法退费后,膏医森公司故意拖延、拒绝本人退还费用的请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