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要求赔偿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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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3年7月20日陪同我女儿和我母亲去眼科医院看眼,看完后我本打算出去自己配眼镜,眼科医院二楼护士有意诱导我们去眼科医院自己的配镜中心配镜,在我两次明确表达出不想的前提下,她以我女儿小,眼科医院的配镜具有医疗作用等措辞诱*我们在眼科医院配镜,一副外面只需要200-300的眼镜,我们在她拿所谓的折扣券的前提下,仍花费高达1600余元,我怀疑她有拿回扣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据此,眼科医院工作人员存在1、诱导消费;2不合理定价 两种侵犯消费者的行为,特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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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 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投诉问题:
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1643元
投诉编号:
9619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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