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新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

网友保保_1c846868

已完结

2023年5月份我本人委托太原新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伟苗(187****6409)办理两名学员普通话证书,以合同邮寄方式签字,支付宝转账形式每名学员3500元,共7000元。微信和签合同承诺2023年7月初出成绩,办理不成(7—15个工作)日退款,至今为止未履行合同和承诺,我认为属于欺诈行为,至今为止未得到解决,打电话不接,微信不会。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恳请执法部门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退还金额7000元费用。此致敬礼!

用户评价
消费保投诉平台自动完结
处理结果
很抱歉地通知您,我们非常重视您的投诉并一直在积极跟进,但是由于未获得投诉品牌方的有效回复,我们不得不自动关闭该投诉。即使该投诉已经自动关闭,您仍然可以重新发布投诉,并向我们提供更多证据和信息,以便我们更好地协助您解决问题。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直接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培训机构对考试通过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故意拖延退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部分教育机构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学员与其签订分期退款协议,否则明确拒绝依据合同条款退费迫使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退费,已构成故意拖延退费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故意拖延付费行为,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针对教育机构存在明显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0元培训”的虚假或误导宣传以及在格式合同中约定严苛退费条件“霸王条款”等存在侵害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可能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教育机构按照收取费用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在此基础上,依法保全教育机构财产,对其培训基地及办公场所房产,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确保胜诉后有足额财产向消费者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故意拖延付费行为,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这是当事人和我的聊天记录和承诺
用户补充投诉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跟进内容
已联系企业进行处理,请留意后续跟进情况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