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新宇教育(太原)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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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份委托太原新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伟苗(187****6409)办理普通话证书,共两名学员,以合同邮寄方式,支付宝转账形式每名学员3500元,共7000元。微信和签合同承诺七月份出成绩,办理不成(7—15个工作)日退款,至今为止未履行合同和承诺,打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敷衍。责令整改,退还金额7000元费用。此致敬礼! 对拖延退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部分教育机构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学员与其签订分期退款协议,否则明确拒绝依据合同条款退费迫使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退费,已构成故意拖延退费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故意拖延付费行为,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拖延退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部分教育机构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学员与其签订分期退款协议,否则明确拒绝依据合同条款退费迫使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退费,已构成故意拖延退费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故意拖延付费行为,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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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将我拉黑,实属欺诈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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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款,谩骂,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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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如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则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范围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般以工商登记中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的企业章程中的范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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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直接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培训机构对考试通过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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