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舍瑜伽馆霸王条款退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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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6月25日与被告签订《隐舍瑜伽课合同》,并缴纳课程费用共计9200元,约定由韩梅购买普拉提小班课程100节,金额为9200元。签订前,本人明确告知销售,本人只能法定工作日中午来练,且不接受异性教练,本人多次提出100节课上不完,销售依旧推销2年期限的100节小课,且购课时教练皆为女性。签订制式合同《隐舍瑜伽课合同》时,被告一直催促付款然后签字,并未对其进行条款讲解,也未说明小班课上课需要人数限制。7月24日本人线上预约到店后,前台才告知才告知原告小班课程需3人约满才可开课,当日课程取消。至2023年8月,本人多次因预约人数不够无法上课,告知客服后,客服解释说:“8月都休息了,9月人就多了”,之后小班课教练开始加入男性教练(法定工作日中午二分之一的课时皆为男性教练),而器械普拉提会导致双方亲密接触,因被告无法提供满意的课程服务,故至2023年9月原告只预约了4次,且其中有一次还因人数不够,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直接取消本人预约的课程。因9月12日本人提出退款,前台说:“要30%的手续费”,后客服又微信联系原告:“小班课两个人可以开”,然直至15日小班中午二人课依旧无人预约开班。本人想退费,他们前台强硬要求30%手续费。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签订时销售未对本人进行相应的解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告在该合同下附隐舍瑜伽入会协议,通篇未提出被告提供何种服务,全篇限制原告权益,故被告《隐舍瑜伽课合同》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无效,应返还本人剩余课程费用8924元(已缴纳费用9200元,共100课时,平均92元一课时;已上3课时,共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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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8924元
投诉编号:
96784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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