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航空霸王条款,执飞机型单方面变更后,不让消费者免责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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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7月8日预定阿联酋航空公司2024年5月18日北京至迪拜EK309、2024年5月19日迪拜至马累EK660、2024年5月24日马累至迪拜EK659和2024年5月26日迪拜至北京EK308的联程航班机票,合计支付总额18,318元,行程预定编号J6BNWN。 本人在预定机票过程中有多家航司可以选择,考虑到阿联酋航空主要航段EK308/EK309机型为空客A380,空客A380为四发制引擎,在飞行过程中四发制引擎较双发制引擎有更强的稳定性,考虑到陈辉和景淑岩两位乘客均为60岁老人,在预定时特意选择A380机型以获得更佳的飞行体验,因此执飞机型的选择构成合同签署的重要要件之一。 预定完成后,本人于2024年7月8日收到被告系统推送的行程确认邮件,确认邮件列明联程航班中EK309和EK308航段执飞机型为空客A380。 考虑到行程将近,本人在被告官方网站查询餐食、娱乐设施等具体行程信息,发现原定执飞机型为空客A380北京至迪拜EK309和迪拜至北京EK308航段的执飞机型已更改为波音777,波音777为双发制引擎,稳定性不如四发制引擎,且构成本人与阿联酋航空签订此民航运输合同的重要要件已发生变更,但阿联酋航空并未及时向本人通知此变动,以及解决方案。同时,本人发现在执飞机型调整为波音777后,相同日期、相同航班、相同舱位的完全相同行程联程航班,在执飞机型变更后票价亦下调为14,361元(每人4,787元,包括票价1,780元、承运人征收费用2,160元和税费及手续费847元),其中票价部分由3,080元下降至1,780元,降价1,300元,降幅高达42%。 鉴于此,本人与阿联酋航空沟通免责退票,但阿联酋航空表示仅购票人或其亲属死亡方可免责退票,并表示执飞机型不在承诺范围之内。 本人认为,阿联酋航空称其执飞机型不属于承诺,本人认为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在本案件中,执飞机型变更无责属于减轻了经营者责任,而消费者不能在执飞机型变更后无责退票,属于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本人认为阿联酋航空单方面变更执飞机型属于违约,应免责向本人全额退款机票价款18,3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