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北京国兴高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售后服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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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母亲于23年7月1日在格莱美游泳健身(以下简称格莱美)办理一张有效期3年的健身游泳卡,去过一次后因腰伤复发无法再继续游泳。2024年4月16日我母亲和我到格莱美要求把卡转让给我,格莱美要求收取500元转让费,我认为转让卡并不会给格莱美造成损失,也不会占用资源,所以500元转让费过高,不合理,不同意,于是提出退卡。格莱美表示退卡需要扣除30%违约金,并扣除2023年7月1日至今的卡费。我认为,第一:30%的手续费过高,虽然是我方违约,但是我母亲是因病违约,情有可原,且积极提出转卡给我的解决方案。第二:扣除23年7月至今的卡费不合理,因为我母亲至今只去过一次格莱美,并未享受到价值约725(2900元/年÷36个月×9个月≈725元)元的服务,且早在第一次去格莱美之后不久,我母亲就找当时的销售沟通转卡,但是已被销售拉黑。综上所述,不应该扣除卡费。 诉求:1、允许本人母亲将卡转让给本人。本人接受最高50元的工本费。 2、在第一项诉求未达成的情况下要求退款,只接受扣除最高10%的违约金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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